《新乡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9-01 浏览量:19

  一、关于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历史遗留处置

  (一)土地供应方式。对于产业集聚区范围内,2018年年底前已批未供即用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用地,经领导小组组织摸排、认定,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产业准入政策,且运营良好、亩均产出效益较高、履约情况较好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年期原则上以项目开工建设时点起算,具体项目开工建设时点可由新乡经济技术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有关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二)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在不违背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估价期日可以项目开工建设时点为准,在综合考虑当期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土地的价款。对于开工建设时已缴纳部分费用的,组织核算土地应缴价款时,已缴部分可不再计算利息。

  (三)未供即用涉及的行政处罚。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的,可不再履行行政处罚程序、没收处置违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规划审批及核实。已经县政府同意先行开工建设,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的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致的,报经县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县自然资源局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实际建设内容与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若采取措施可以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应纠正完善并处罚到位后,县自然资源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前期手续,出具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五)房屋竣工验收。企业开工建设时若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而开工建设,可由企业提供具备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合格的报告,报经县政府集体决策同意并出具书面意见后,可不予行政处罚,县住建局不再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直接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意见,作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企业若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建设单位依据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确认书,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二、关于闲置土地处置

  (一)闲置土地处置。对因政府原因或者信访稳定等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消除开工障碍,促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短期内无法开工建设的,由县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项目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由土地使用权人提出申请,重新约定竣工时间。对因企业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督促企业限期开工建设。对因规划调整、高压走廊、军事管制、文物保护、不可抗力等因素,或者政府与企业互有瑕疵,造成土地确实无法开工建设的,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并与企业协商一致,可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以协议方式予以置换,收购价格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原土地取得成本。

  (二)项目跨宗建设被认定为闲置土地问题。工业项目跨宗使用多宗土地建设但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造成部分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无法消除的,在符合规划的情况下,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协议,按照合宗处理,合并的宗地应满足土地已登记发证、土地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抵押查封、土地使用权人一致、土地用途及使用权类型一致、整体项目可以出具统一规划条件等前提条件,宗地合并后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应一致。

  三、关于弹性年期出让土地起始价

  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的土地,其出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但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年期修正价。其中,出让起始价可按年期折算是指:在按法定最高年限评估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和工业最低价前提下,评估价格按照修正系数修正后确定出让起始价,出让年期20年的修正系数为0.4,出让年期30年的修正系数为0.6,出让年期40年的修正系数为0.8,出让年期50年的修正系数为1.0。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的年期修正价是指: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相关要求,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所确定的出让价格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业用地最低价,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四、关于实施“标准地”出让

  (一)区城评估。应统筹区域评估和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在编制产业集聚区空间规划时,积极应用区域评估成果,原则上布局应选择在已组织实施了土地勘测、矿产压覆、地质灾害、节能、水土保持、文物保护、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可行性、环境评价等事项评估的区域,利于后期各类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其中,土地勘测、压覆矿产、地质灾害三项评估工作,按照《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的通知》(豫自然资办函〔2020〕30号)执行;环境现状区域评估按照《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及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0〕22号)执行。

  (二)主要控制性指标。工业用地“标准地”亩均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容积率等3项主要控制性指标,在上级未公布新的标准前,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河南省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豫国土资发〔2008〕2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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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产业集聚区“百园增效”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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