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91号
杨程祥:男,汉族,1978年6月3日生
住址:河南省卫辉市孙杏村镇娘娘庙前街村南街7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河南宏璟预制构件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796000元,于2020年5月擅自建设5条漏粪板项目,2020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主要生产设备有焊机2台、上料机1套、搅拌机1个、漏粪板生产线5条。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查示意图”“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20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9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因对环保法律法规不了解,造成违法行为,现决定自行拆除水泥板生产线所有设备,请求依法免于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报告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超过6个月并且在1年以内的;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作出: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