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39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8月09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284号 河南四邦无纺材料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8-09 16:51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84号

  河南四邦无纺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F5W3C90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七里营大道与胡韦线交叉口新飞家电产业园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冀中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年产PP纺粘无纺布37500吨、熔喷布2500吨、口罩(立体)1亿只、口罩(平面)2亿只、防护服和手术衣400万件项目于2020年12月8日经新乡县环境保护局新环表告【2020】090号批复,至今未验收,2021年2月2日建成3条PP纺粘无纺布生产线,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车间内存放有原料8吨左右、有产品5吨左右。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7月15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8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由于建厂时间周期比较长,一期建设初步建成,期间设备安装、调试,工作比较紧张,未能及时办理环保手续。针对环保部门发现的问题,立即委托新乡市译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分批环保验收工作,安装一整套废气排放治理设备,截至7月9日,所有环保治理设备安装就绪,7月12日、13日所有检测样品已检测,生产产生的废气从油烟净化器-UV光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排放,数据全部达标,积极做好环保工作,省环保专家已经进厂检查和验收,请求依法减免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污染防治设施尚未建设,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报告表;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超过3个月并且在6个月以内的;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以罚款柒拾贰万捌仟元的行政处罚(72.8万元)。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轻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我局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伍拾捌万贰仟肆佰元的行政处罚(58.24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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