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3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7月29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250号 新乡市喜达利家具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8-09 10:33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50号

  新乡市喜达利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EE6A78

  住所:新乡县小冀镇新龙路与政通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军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5万套无醛木门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4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实际签收日期为2021年7月8日,而该告知书签发日为2021年6月16日;2.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豫环文【2020】177号)第九条的规定,属于免于处罚情形,再者已自行关该停生产线,并未造成生态破坏或环境污染,请求依法减免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建设项目管理类表8: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报告表;位于自然保护区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2年以上的;不足5天;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肆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48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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