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47号
新乡县新原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2950G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大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曹守要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0.6万吨再生纸项目正在生产,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固废堆场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固废堆场内堆满污泥,有约2.5吨污泥溢出堆场东侧围堰,且溢出部分污泥的地面未硬化。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6月29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豫环文【2020】177号)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表7:你单位未规范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扬散、流失、渗漏2吨以上不足3吨;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3个月以内或2次以下;现场检查时配合调查。经裁量计算及讨论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以罚款壹拾捌万元的行政处罚(18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