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28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27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7月27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241号 新乡县兴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7-27 16:01 浏览量:7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41号

  新乡县兴宾预制构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0749897C

  住所:新乡县小冀镇青龙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杜兴宾

  2021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18年8月在厂区西南角新建设一条混凝土搅拌线,主要生产设备是搅拌机1台、水泥筒库3个、配料机1台,配料机里有石子、大砂存放,水泥筒库配套有污染防治设施,混合、搅拌工序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于2019年8月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3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因不熟悉环保流程,认为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可以合法生产,没有主观上的违法行为,且违法行为为一般,事发后,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积极进行整改;2.为解决残疾人生活问题,安排本村五名残疾人员就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尽自己一份微薄之力,积极帮助政府解决困难人员群体就业和生活保障,有效解决了社会就业压力;3.对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处理环保执法工作中有不妥之处,恳请给予谅解;4.一直是遵纪守法企业,没有不良记录,这次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初次违法,已深刻认识到严重后果,今后一定加强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遵纪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请求依法减免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陆拾壹万叁仟叁佰叁拾叁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轻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肆拾玖万零陆佰陆拾陆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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