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39号
罗体进:男,汉族,1960年1月16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北王家胡同5号
2021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投资建设的澡堂院内有一台0.2吨燃煤热水炉正在使用,未安装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院内东南角存放有袋装煤炭约1吨左右。根据《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知》(新环攻坚办〔2019〕263号),你单位处于禁煤区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34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本人是下岗工人,借凑资金开设浴池,并对本村弱势群体及60岁以上老人提供免费洗澡,是民生及社会稳定基层落实更到位,原浴池使用燃油供水洗浴,因失火造成停业,老人无法洗澡,仅使用了一天原有的老锅炉燃煤供水,查处后及时改正,拆除了原锅炉,三日内有安装好电锅炉,恳请减轻处罚。我局对你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予以考虑。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处壹拾伍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轻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本机关对你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处壹拾贰万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