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9日20时30分许,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在我县中央大道翟坡地下道南侧执勤时,对一辆豫A****9号牌小型轿车进行依法检查过程中,发现驾驶员姬某身上有很重的酒味,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87mg/100ml,姬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后执勤民警将姬某带至我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后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5mg/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
经民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姬某于2019年2月26日曾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29.0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并于2019年3月11日被新乡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队给予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经过此事后,姬某却不知悔改,仍然心存侥幸醉酒驾驶机动车,结果被我县交警再次查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姬某因二次醉驾且在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之一。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提示:一次酒驾,终身记录在案。酒后不开车不是为了防止被交警查处,而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最起码的尊重,请各位驾驶人朋友切勿心存侥幸,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