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17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218号 新乡县森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7-06 15:41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18号

  新乡县森蓝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9FD12L51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青年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吴华明

  2021年4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院内有大约200吨大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6月16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3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河沙较湿,不易扬尘;2.数量有限,是用于我县飞机场搬迁改造工程,作为样品等待机场项目取样检测;3.反应迅速,立即购买了防尘网进行了覆盖处理,未对环境造成太严重的危害后果,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述情况属实,予以考虑。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处叁万柒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九条“(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对符合从轻、减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可以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数额的基础上减轻一定的百分值,但一般不超过20%”的规定,根据复核情况,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减轻20%处罚:贰万玖仟陆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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