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16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7月06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21号 新乡县蓝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7-06 15:41 浏览量:7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21号

  新乡县蓝焰工业气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7798108XU

  住所:新乡县朗公庙镇新原公路张庄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亚娟

  2021年5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144000元,于2020年8月底在公司东侧擅自建设乙炔生产项目,建设有乙炔发生器1台、洗涤器1台、乙炔压缩机1台、硫酸净化器1台等,尚未建成,未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之规定,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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