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新环表[2021]13号 关于《新乡县同宏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同宏机械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一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李亚楠(资格证书编号:2015035410350000003511410237)编制的《新乡县同宏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 二、你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气:电焊机上方安装集气罩,激光切割机底部安装集气罩,抛丸机出气口管道密闭收集,以上收集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粉产生的废气经滤芯过滤+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塑粉固化废气经集气罩、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处理设施治理,尾气经不低于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速率3.5kg/h(15米高排气筒),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有组织排放浓度1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须满足《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50mg/m3标准限值要求;SO2、NOx排放须满足《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20)表1 SO2 200mg/m3、NOx 300mg/m3的标准限值要求。 切割、焊接、打磨、抛丸应位于固定工位、固定区域,其中打磨、抛丸工段车间内二次密闭,密闭间保持微负压,废气排入治污设施;喷粉工序在密闭喷粉房内进行,喷粉房仅留工件进出口,喷粉过程禁止打开侧门。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厂界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2.0mg/m3,颗粒物须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中0.5mg/m3标准要求,SO2和NOX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0.4mg/m3、0.12mg/m3的限值要求。 2、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严禁排入雨水管网或地表水体)排入新乡县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外排废水污染物须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 C级、同时满足新乡县大召营镇污水处理厂收水要求。 3、噪声:厂界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 四、污染物排放量:该项目建设完成后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颗粒物0.0739t/a、非甲烷总烃0.0152t/a、SO2 0.004t/a、NOX 0.0187t/a、COD 0.0058t/a、NH3-N 0.0003t/a。重点污染物需进行双倍替代,所需替代量颗粒物0.1478t/a、SO2 0.008t/a、NOX 0.0374t/a,从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燃煤锅炉拆改削减剩余量颗粒物1.520258t/a、SO2 53.0682t/a、NOX 60.0356t/a中扣除;非甲烷总烃0.0304t/a,从河南省新乡六通实业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治理削减剩余量非甲烷总烃5.4791t/a中扣除,COD 0.0116t/a、NH3-N 0.0006t/a,从翟坡污水处理厂污水治理削减剩余量COD 15.43048t/a、NH3-N 3.148448t/a中扣除。 五、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六、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视频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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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null-00-2021-01105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21日
成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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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新环表[2021]13号 关于《新乡县同宏机械有限公司年产10万件汽车零部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6-21 15:49 浏览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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