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19号
河南盛亚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571447352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镇林牧产业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王豪亮
2021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建设项目正在运营,现场看到你公司将牛舍的挤奶厅冲洗水、挤奶器清洗废水、部分牛尿经沉淀池沉淀后通过两个管道经北墙排放到大沙河里,大沙河已干涸,废水在大沙河河道低洼处到处溢流。新乡县环境监测站现场分别在北墙外第一个非法排放口、第二个非法排放口、公司院内北侧沟渠存水各提取水样1个,水样呈黑、绿色,有味。监测报告显示北墙外第一个非法排放口测定值化学需氧量为1.31×103mg/L,氨氮为88.1 mg/L,总磷为10.9 mg/L,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表5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400mg/L、氨氮排放标准80mg/L、总磷排放标准 8 mg/L)2.27倍、0.1倍、0.36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