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04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6月09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208号 河南豫南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6-09 10:41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08号

  河南豫南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MA40P8W57L

  住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4号7层东半层

  法定代表人:孙善香

  2021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年产2000吨糠醛项目处于停产状态,现场调阅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发现,该公司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2021年1月5日至4月1日烟道截面积数据设置不正确,烟道截面积设置数据应为5.31平方米,实际烟道截面积设置数据为1平方米。烟道截面积数据设置不正确会对企业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量造成影响。你单位负责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系统的运营与维护工作,2021年1月3日14:00现场运维发现在线监测设备电脑主机故障造成在线设备通讯故障,当时现场已与在线设备厂家沟通解决,于2021年1月5日15:00通过远程指导重新安装上位机软件后在线数据恢复正常,在线数据恢复后现场没有认真查看9上位机设置的参数是否发生改变。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0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新乡川崎化机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底采购一套氨逃逸设备,2021年1月3日因氨逃逸设备通讯异常导致软件无法正常运行,1月5日运维人员对设备进行维修,将软件重装后通讯恢复正常。设备厂商为了防止随意修改参数,软件修改均由售后人员到现场才能进行操作,否则不能修改。由于企业基本处于停产状态,且受欠款问题影响,运维人员未协调设备厂家到厂对软件进行重新设置和排查,特申请撤销此处罚决定。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拾万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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