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10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09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6月09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198号 新乡新亚纸业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6-09 10:41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98号

  新乡新亚纸业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531557315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立鹏

  2021年3月31日,省环境监控中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热电三厂1#炉处于生产状态,勘察过程中发现:1、其排放口采样平台处,烟尘分析仪仪表显示的烟尘实际测量数据为0.5-0.6mg/m³之间,同时间段自动监控系统工控机烟尘数据为2-3mg/m³左右,数据不一致;2、拔掉控制柜中烟尘电流信号线后,工控机烟尘仍有数据,数值为2.08mg/m³固定不变;3、断开控制柜中PLC与工控机连接,工控机仍有烟尘数据,数值为2.08mg/m³固定不变;4、企业DCS控制系统显示的烟尘数据为1-2.5mg/m³之间,同时间段自动监控系统工控机的烟尘数据为6mg/m³左右,数据不一致。自动监控数据失真,自动监控设施未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六条“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93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捌万肆仟捌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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