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77号
申长乐: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
住址: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小寺村133号
2021年4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2021年4月在新乡县大召营镇新乡市联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院内建设机制砂生产项目并投入生产,现场检查时未生产,厂房内有成品大砂200吨,原料石头30吨,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5月18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08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柒拾万陆仟陆佰陆拾柒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