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58号
新乡市华幸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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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习红
2020年4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200吨沙坦联苯项目和年产600吨4-(6-氯喹喔啉-2基氧基)苯酚项目未生产,污水处理站处理设施正在运行。现场看到你单位有雨水收集池和事故应急池各一个,雨水收集池存满后,部分雨水未按照环评要求进入雨水收集池,而是通过雨水管网将雨水排入事故应急池,雨水管网连接事故应急池,中端有阀门控制,事故应急池里面有雨水存放,导致事故应急池被占用,不能发挥应有作用。该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前款所指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应当包括有效防止泄漏物质、消防水、污染雨水等扩散到外环境的收集、导流、拦截、降污等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25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7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万伍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