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89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151号 新乡县领飞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5-18 15:51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51号

  新乡县领飞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4WEJH00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集聚区玉源路北

  法定代表人:孔庆垒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7日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管控要求实施预警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21年3月9日下达了新环攻坚办【2021】34号《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我市重污染天气橙色(II级)预警响应的紧急通知》,要求你单位橙色管控期间停产,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国五燃气)进行运输。2021年3月17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未生产,经调阅3月10日用电量及生产台账显示有生产迹象,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28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重视不够,未完成客户需要进行了少量生产;2、教育员工提高法律意识,今后坚决执行管控要求,恳请减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核查,认为你单位所述情况属实,予以考虑。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橙色预警 责令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本对你单位作出,处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你单位陈述意见进行了复核,你单位能认识到错误,增强员工法律意识,承诺杜绝此类违法行为,且生产时间短,数量少,经研究,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作出以下处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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