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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1-0089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5月18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149号 申长乐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5-18 15:51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49号

  申长乐: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

  住址:河南省辉县市赵固乡小寺村133号

  2021年3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新乡县七里营镇西高村村南擅自建设砂石料生产项目,院内存放有占地长约8米、宽约3米、高约2米的原料,约200吨,石子约有50吨,未采取覆盖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46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伍万陆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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