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16号
新乡县朗公庙镇众鑫板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42N01AX6
经营场所:新乡县朗公庙镇张湾村
经营者:许庆天,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张湾村266号
2021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建设的主要设备有造圆机1台,旋切机1台,属于微型企业,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办理排污登记表。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31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属于小微企业,下脚料有专人回收,不污染环境;2、立即办理了排污登记网上申报,恳请不予处罚。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