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782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5月07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5月07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106号 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5-07 11:14 浏览量:7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106号

  河南豫飞管桩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5610278605

  住所:新乡县古固寨镇工业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邵瑞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管控要求实施预警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21年1月26日下达了新环攻坚办【2021】9号《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降级为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要求你单位橙色管控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2021年1月29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工人正在进行浇筑作业,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4月1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1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接到文件通知后,组织人员做春节放假前准备,至1月29日厂内仅剩余十余名工人在对混凝土搅拌机内壁废砼料进行清理处置,并对厂区内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当日下班后,生产车间所有人员全体放假离厂,至2月1日公司全体放假离厂。恳请撤销相关处罚,承诺在今后的生产经营中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政策执行。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橙色预警 责令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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