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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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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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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 工作办法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4-14 11:08 浏览量:16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工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

  新乡县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应急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完备的应急食盐储备体系,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食盐保障能力,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应急食盐储备的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维护稳定原则。以保障人民群众食盐安全和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为目标,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食盐保障机制,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准备充足、及时到位。

  (二)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原则。应急食盐储备要紧密结合全县实际,统筹规划,统一调配,资源共享;针对自然灾害和价格波动确定食盐储备,先急后缓,保证重点。

  (三)明确资质、科学管理原则。具有食盐定点批发的企业和具有食盐循环承储能力的其他企业负责储备食盐的仓储管理和正常轮换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成立新乡县应急食盐储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县科工局、发改委、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承储企业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做好全县应急食盐储备工作。其职责是:研究建立全县应急食盐储备工作机制,确定全县应急食盐资金及应急食盐储备的品种、数量等,统筹全县应急食盐的使用调配,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态变化情况、请求支援等。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工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科工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收集整理应急食盐储备和管理情况;做好食盐突发事件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发布;根据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调整食盐品种和数量,保障市场需求;建立应急食盐储备数据库,并定期更新数据;建立抽查机制,监督检查相关单位应急食盐储备情况,指导、监督承储企业做好食盐储备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审核应急食盐储备费用开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协调、调用突发事件应急食盐等。

  第三章 储备种类及任务

  第五条 按照河南省政府核定的食盐储备量和《新乡市盐业市场应急储备管理工作办法》(新政办〔2018〕7号)要求,全县原则动态储备1个月平均销量的食盐为119吨。储备盐种类以普通平价碘盐为主,原则上选择承储企业的主营品种。积极指导各承储企业储备1个月平均销量的工业盐。

  第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科工局:承担食盐储备行政管理责任,负责协调全县食盐的政府储备工作和紧急调度;牵头负责食盐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等工作。

  发改委:负责协助科工局做好全县食盐的紧急调度。

  财政局:负责将应急食盐储备专项资金纳入预算。

  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备案承储企业储备盐的数量和地点,配合科工局做好食盐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和紧急调度。

  市场监管局:负责储备盐质量的安全监督管理。

  承储企业:负责储备盐动态储存和突发事件发生时储备盐的市场投放等事宜。

  提倡全县用盐企业、超市、农贸市场和居民家庭,根据自身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储备基本的救援食盐和生活必需品。

  第四章 储备方式与资金保障

  第七条 积极探索多元化的应急食盐储备方式,努力实现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企业储备相结合。

  第八条 科工局与依法选定的储备企业签订政府食盐储备委托承储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应急食盐储备及更新所需资金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财政局负责将资金纳入预算。

  第五章 食盐管理及调用

  第十条 应急食盐的日常管理由承储企业自行管理。承储企业应按相关规定对储备食盐的品种、质量和数量负责,出现问题后要承担相应责任。应急食盐使用后应尽快补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有专人管理储备食盐,对食盐储备情况登记注册,建立储备食盐动态数据库,每季度末月28日前将相关储备数据报县科工局汇总备案。

  第十二条 应急食盐调用根据“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一般情况下,在保证政府食盐储备数量的前提下,承储企业可根据季节和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律予以流转循环。凡是从食盐储备中调用食盐,须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食盐承储企业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制度或管理办法,经县科工局审核并将储备的数量和地点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后,在本单位适时进行发布。

  第十四条 食盐承储企业如果出现管理不规范或者经营风险等情况,县科工局可根据情况委托其他有存储能力的承储企业从事食盐储备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3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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