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531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01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4月01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87号 新乡县鹏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4-01 10:59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87号

  新乡县鹏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167186832

  住所:新乡县翟坡镇宏业大道255号

  法定代表人:王增堂

  2021年3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化合反应车间和烘干车间正在生产,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该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9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捌仟柒佰伍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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