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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1-0051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4月01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4月01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71号 李文静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4-01 10:59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71号

  李文静:男,汉族,1989年11月19日生

  住址:河南省荥阳市贾峪镇蒋庄81号

  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173500元,于2020年11月在新乡县朗公庙镇西马头王村村西擅自建设煤球加工项目;2.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4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1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1年2月8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1年3月16日举行公开听证,通过听证,确认了你投资建设的煤球厂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投入生产的事实。根据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查笔录及你提供的租赁合同,均显示为装载机为租赁,煤球机为你自己投资建设。经审核,对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总投资额予以调整。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经责令后已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总投资额3%以上5%以下的处罚”,根据调查取证,总投资额调整为52000元。本机关对你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总投资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仟陆佰元整(52000元×5%=26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作出:

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 处肆拾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合计处肆拾壹万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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