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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1-0044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9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3月19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12号 卢加林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3-19 15:36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12号

  卢加林:男,汉族,1995年10月11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镇古北街村667号

  2021年3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新乡县古固寨镇工业聚集区开来湿克威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侧投资建设的筛沙点约1500吨沙土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物料采取抑尘措施。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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