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43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19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3月19日
有效性:

新环罚责改〔2021〕第10号 新乡县朗公庙镇璐峰面筋加工店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3-19 15:36 浏览量:7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1〕第10号

  新乡县朗公庙镇璐峰面筋加工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447TUJ18

  经营场所:新乡县朗公庙镇王府庄村北一公里处

  经营者:赵璐峰,男,汉族,1991年07月22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朗公庙镇王府庄村396号

  2021年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面筋加工项目未生产,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沉淀池沉淀后经东墙的明渠直接排放到东厂墙外,经密闭管道流入厂区东侧约100米处的鱼塘内,鱼塘占地约1665平方米,做有防渗膜,底部有约1.5米宽、8米长的防渗膜破损,生产废水已流至该处,颜色呈浅灰色。经新乡县环境监测站执法人员在厂北外排水管现场提取水样,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化学需氧量为7.54×103mg/L,氨氮浓度为11.1mg/L,分别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50 mg/L、氨氮排放标准5mg/L)150倍、1.2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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