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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1-00346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3月02日
成文时间:
2021年03月02日
有效性:

新环罚决〔2021〕第68号 新乡市速创建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3-02 15:57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68号

  新乡市速创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QJTE1X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老杨庄村西600米

  法定代表人:杨永

  本机关于2021年1月29日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管控要求实施预警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21年1月26日下达了新环攻坚办【2021】9号《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I级响应)降级为橙色预警(II级响应)的通知》,要求你单位橙色管控期间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2021年1月29日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未生产,现场调阅主机操作室电脑主机,显示2021年1月28日上午10时19分有生产记录,生产产品是c30混凝土,2021年1月28日共出货41.5m3混凝土,未落实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减排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2月7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7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该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由于资金不充足,购买了一台二手90型号机器,机器生产过程中一直出问题,厂家派维修工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到企业维修调试机器,需要将骨料放入料仓内,以至于主机电脑上显示生产41.5m3混凝土的记录,请求从轻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核查,认为你单位所述情况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橙色预警 责令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研究,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作出:陆万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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