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51号
新乡市博迪颜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8656889C
住所: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
法定代表人:朱命军
2020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生产,门岗值班室有取暖炉正在燃烧煤球,炉体旁大概有七百块煤球。根据《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关于划定“禁煤区”的通知》(新环攻坚办〔2019〕263号),你单位处于禁煤区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2月7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5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