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47号
新乡县合河乡天泰电子加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21MA45EXJJ1K
经营场所:新乡县合河乡西永康村
经营者:王俊业,男,汉族,1981年10月11日生
住址:河南省濮阳县庆祖镇张榆林头村246号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未按管控要求实施预警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2020年12月7日下达了新环攻坚办【2020】126号《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II级响应)升级为红色预警(Ⅰ级响应)实施特别管控措施的通知》,要求新乡市逐日电源有限公司红色管控期间停产,禁止运输。2020年12月10日省厅暗访组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单位租用新乡市逐日电源有限公司年产2000万只镍氢动力电池项目3车间正在生产,未落实管控措施。该行为违反了《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操作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执行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36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因设备长时间未使用,各部件老化严重,设备厂家维修人员于12月10日到企业进行维修;2、检察人员没有真凭实据,只是根据设备有余温,就判定在生产;3、厂家维修人员提供了当天来维修的证明;4、只是做些准备,并无生产订单,不会违反红色预警管控急于生产;5、处罚决定太武断,企业不认可,也无力承担,决定解散现有人员,不再干了。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拒不执行停产或者限产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执行机动车管控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参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年度初犯的 红色预警 责令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处8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