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1-0020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03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决〔2021〕第25号 河南省巨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2-03 11:06 浏览量:9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1〕第25号

  河南省巨强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85071940P

  地址:新乡县朗公庙镇青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荆遍泉

  2020年11月1日,环保部检查组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东侧抛丸机工段未生产,抛丸机排气筒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1年1月20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1]第29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1年1月29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