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咨询产品真实生产厂家和没有给举报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
来信人:
胡文礼
来信日期:
2021年01月22日
信件编号:
20210122005041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咨询产品真实生产厂家和没有给举报人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据
    本人本人2020年11月3日通过县长信箱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河南威尔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 三相异步振动电机未经强制性3C认证一事,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举报,2020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河南威尔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厂房厂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口头租赁亲戚的一间约220平方的厂房,厂房内空空如也,无任何生产设备,没有工人,没有生产电机的痕迹,也未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三相异步振动电机。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立案调查,后经立案调查得知,该有限公司销售的电机是购买取得3C认证公司生产的,买回来后换上自己的标牌销售的,不存在生产未取得强制3C认证的电机,与举报人发生争议后,该公司立即给举报人退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给举报人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河南威尔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鉴于贵局认定《河南威尔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的电机是购买取得3C认证公司生产的,买回来后换上自己的标牌销售的,不存在生产未取得强制3C认证的电机。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故本人咨询(1)本人购买的产品其真实生产厂家是什么厂家,相关购买发票编号。
    (2)购买有资质产品更换自己的铭牌标牌是生产行为还是假冒行为,该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的具体量化是什么标准,是否只要违法经营者退款或者退货了就可以直接认定没有给举报人造成危害后果。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举报,2020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对河南威尔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没有实际生产厂房厂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是口头租赁亲戚的一间约220平方的厂房,厂房内空空如也,无任何生产设备,没有工人,没有生产电机的痕迹,也未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型号(YZS-3-4)功率0.18KW三相异步振动电机。
    
     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申请立案调查,后经立案调查得知,该有限公司销售的电机是购买取得3C认证公司生产的,买回来后换上自己的标牌销售的,不存在生产未取得强制3C认证的电机,与举报人发生争议后,该公司立即给举报人退款,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没有给举报人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2020版)》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综上所述,我局对河南威尔斯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