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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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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17-11-17 09:22 浏览量:15

  新政办〔2017〕108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

  新乡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后管护工作,确保水利工程设施能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促进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所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包括“五小”水利工程、排涝沟、渠道、机电井、灌溉泵站、桥涵、节水灌溉工程等。

  第三条  工程所在地的乡镇水利站、村委会是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水利项目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SL223—2008)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各部门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水利站、村委会直接办理工程设施管护移交手续。

  第二章 管护业主

  第四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农户自身为管护业主;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由受益农户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为管护业主;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不允许拍卖,可按受益范围成立多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五小”水利工程、机电井、抽水排涝泵及小型渠道等工程设施,允许实行承包、租赁、拍卖或股份合作等经营管理方式。

  第五条  管护业主对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和安全负责。

  第三章 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级抗旱服务队

  第六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级抗旱服务队一般由水利工程设施所受益的农户为成员组建,也可以行政村或若干个自然村(组)及灌区的农户为会员组建。

  第七条  农户用水户协会、村级抗旱服务队应依法依规组建,做到农户自愿、民主通过章程制度和选举产生协会理事成员、民政部门登记发证、技术监督部门代码发证、金融部门开户、有固定办公场所等,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年检工作。

  第八条  农户用水户协会理事成员、村级抗旱服务队成员应按社团的有关规定和公开、民主、竞争、公平的方式产生,注重选择政治素质好、热爱管护工作、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办事公道、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家庭劳力充裕、在群众中有威望、严格要求自己、处处为集体和农户着想、能保证所管护的工程设施完好正常运行的人员。协会理事一般3—7人,协会负责人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3—5年。为便于村委对农户用水协会的监督管理,村主要干部原则上不担任协会理事。

  第九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级抗旱服务队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要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确定工程专管人员,与工程专管人员签订管护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和工程专管人员的工资待遇等。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级抗旱服务队应组织农户会员对所管护的水利工程设施不定期进行维修。

  第十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级抗旱服务队必须通过民主听证等方式确定农户会员每年会费(水费)标准并足额按时计收。当水利工程设施实施更新改造、配套、水毁修复、除险加固等需大额投资时,必须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按农户会员受益大小计收单项会费(水费)。

  第十一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级抗旱服务队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水法》等法律法规,公示管护制度、管护公约,增强群众的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的管护积极性,形成建工程、用工程、护工程的良好风气。

  第十二条  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级抗旱服务队应公示重大事项和财务收支情况,定期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四章 村级水利服务管理站

  第十三条  以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建设为依托,项目区所在的行政村分别成立以行政村负责人为主的村级水利服务管理站。水利站配发给村级水利服务管理站一定数量的灌溉材料设备,由村级水利服务管理站具体负责该村的农业灌溉和工程设施。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把工程整体移交给乡镇水利站,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管理和使用、物资调配。

  第十四条  项目区推行“投入多样化,建管一体化,维修专业化”三化模式。工程管理实行以乡镇水利站为核心,以工程涉及有关行政村为主线的网络式管理体制。乡镇水利站位于乡政府所在地,是工程管理的中心机构,主要负责所有工程设施、配备人员的管理工作。项目涉及的有关行政村依托水利站和受益村庄群众开展工作,主要负责该村配套工程日常管理、使用工作。管理人员主要由水利站和项目区行政村的行政负责人组成,在工程管理上形成上下一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管理网络。乡镇水利站及村级水利服务管理站建立各种规章制度,推行租赁、承包责任制,供水商品化,严格履行物资设备出入库房登记手续,建立健全物资台账和管理档案,做到实物、台账相符。

  第十五条  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操作管理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设备的技术性能,县水利局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培训,以保证工程系统高效运行,良性循环。

  第五章 管护经费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经费来源

  1. 水利等部门向上级争取和本级编列的专项补助经费。

  2. 项目运行管理经费要结合工程运行管护机制的不同模式,分别筹集解决。除统一管制以外,其他模式管护经费原则上实行“以工程养工程的办法”加以落实;对具有公益性质的排灌泵站、排涝沟、桥涵建筑物等工程,管护经费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可由乡镇政府统筹解决,可以从拍卖、承包、租赁工程的收入中出一点、工程质量保证金节余部门和自筹资金出一点、受益村集体出一点的方法加以落实。

  3. 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水费)和“一事一议”单项计收的会费(水费)。

  4. 农民用水户协会及村级水利服务管理站、抗旱服务队等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资赞助。

  5. 农民用水户协会及村级水利服务管理站、抗旱服务队要与发改(物价)部门协调,制定符合实际的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确收费项目,为服务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管护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 管护经费使用范围主要用于本辖区内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的管理及维护开支。

  2. 承包租赁的小型水利工程租金、承包费用一律由乡镇代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 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的维修和管护人员的管护费用开支,管护经费不得用于配置车辆、补贴及招待等费用开支,要确保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对截留、挪用管护经费的,取消下年度相关经费补助,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县水利局、财政局对项目乡镇、村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不定期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八条  对水利工程设施管护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和管护成效显著的农民用水户协会、工程专管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

  第十九条  因管护人员个人行为,造成管护区的工程严重损毁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对有意损坏项目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殴打管护人员的,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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