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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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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17-12-27 11:11 浏览量:15

  新政办〔2017〕120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县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

  新乡县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助力我县建档立卡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早日脱贫,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的通知》(豫政办〔2016〕207号)、《新乡市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新政办〔2017〕116号)、《新乡县健康扶贫工程实施方案》(新政办〔2017〕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全县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符合条件且有意愿参与的重度残疾人纳入集中托养范围,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工作着力于改善我县生活困难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实现“托养一个人、解放一群人、致富一家人”的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城乡统筹、集中托养、适度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因地制宜地推动工作开展。

  二、成立组织

  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稳步实施,成立由县政府主导,各乡(镇)政府、县扶贫、民政、残联、发改、卫计、财政、公安、消防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相关工作以及方案的制定实施和日常监督检查。

  职责分工:

  县民政部门是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工作管理、监督,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

  县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一人一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县民政部门、县残联、各乡(镇)政府具体负责入住托养中心人员的审核认定,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扶贫助残集中托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支持托养服务设施建设。

  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各乡(镇)政府履行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工作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重度残疾人的初步审核、上报工作。

  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工作需要多方协调,共同参与。卫计、消防、住建、人社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扶贫助残集中托养工作,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方法措施

  (一)托养服务形式

  依托已具备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硬件条件的新乡县翟坡镇颐寿苑残疾人托养中心和新乡县朗公庙镇福寿苑残疾人托养中心,为重度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生活技能训练、康复功能训练、康乐文体活动等服务,为贫困家庭残疾人和托养机构提供资助,切实解决残疾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二)托养对象范围

  具有新乡县常住户口、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我县建档立卡贫困户的重度残疾人可入住集中托养中心。托养计划根据试点先行、动态调整、统筹谋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积极开展建档立卡贫困户重度残疾人集中托养试点工作。首批抓好有意愿入住的重度肢体残疾人的集中托养,其它类别重度残疾人的集中托养工作,待我县配套设施和相关政策完善后,适时开展。

  (三)托养对象的认定及托养办理程序

  1. 申请入住托养中心的人员,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核实,核实之后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方可上报。

  3. 县民政部门会同县残联对托养人进行审核认定。

  4. 经过认定的托养对象及其监护人,经乡(镇)政府见证与托养中心签订协议。

  (四)终止托养办理

  1. 托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托养:

  (1)死亡、被宣告死亡;

  (2)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

  (3)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2. 托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本人、村(居)委会或者托养中心应当及时告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进行核实。乡(镇)政府在工作中发现托养人员不再符合托养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托养手续。

  3. 对拟终止托养人员,乡(镇)政府应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托养中心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当从下月起终止托养;公示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托养决定,并重新公示。对终止托养的人员,乡(镇)政府应当将终止理由书面告知当事人、村(居)委会以及其家属。

  (五)托养内容及标准

  1. 托养人员的托养标准为每人每月2000元,包含床位费、餐费、护理费、运行费及水电费等。该托养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2. 托养人员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进行报销,报销后的余额部分由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3. 托养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按《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托养服务机构的管理

  (一)托养中心必须在政府领导下开展重度残疾人托养工作,服从民政和残联等部门的业务指导,认真落实好残疾人托养,助力我县扶贫助残工作。

  (二)中心应当设立管理服务机构,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请销假、值班、环境卫生、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为托养人员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政策、送温暖、送医治疗等基本托养服务。

  (三)托养中心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组成。管理人员主要包含主任、财务人员、安保人员、炊事人员等,托养中心工作人员原则上从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选择有能力的健康人员。

  (四)护理人员按照与托养人员1∶3的比例配备,实行24小时轮岗陪护。选任时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并热心护理事业。管理人员选任时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要求具有一定文化素质,能够胜任本职工作。从事托养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岗前培训,掌握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技能。

  (五)托养资金由县财政保障、相关部门的项目资金整合、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等构成。

  五、资金保障

  县财政部门应当将集中托养中心运转经费、托养人员所需资金纳入财政保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托养对象把领取到的低保资金、五保资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阳光家园资金等交付托养中心,托养费用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负担。托养机构根据实际入住情况提出用款计划,由县残联进行初审,县民政局复审后向县财政局提供资金使用明细和资金拨付申请,县财政局应确保资金按季度拨付到位。

  托养资金采取项目资金整合、财政兜底形式,并积极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爱心捐助活动,多方募集资金,助力工作开展。

  六、监督管理

  托养工作领导小组以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托养人员托养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公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查处。

  乡(镇)政府要强化托养人员识别、初审和上报工作的主体责任,民政部门、残联要对托养对象进行严格的审核把关,杜绝违背政策、违反程序、扩大范围、以权谋私等现象发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托养人员托养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各乡(镇)政府和民政、残联、安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托养服务机构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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