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18〕16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开展好今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特制定《新乡县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新乡县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实施方案
为做好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纪念活动,广泛宣传和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消费维权工作,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县政府决定,在全县组织开展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暨学习、落实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活动。现制定3·15宣传活动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地点
现场宣传活动时间:2018年3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时至11时30分。
现场宣传活动地点:小冀镇京华十字以西沿冀中路道路两侧。
各乡(镇)现场宣传地点设在乡(镇)政府所在地。
二、活动内容
(一)相关职能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现场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宣传消费常识和法规知识。
(二)有关单位向消费者宣传消费知识,介绍各自为消费者服务的承诺和优质商品。
(三)各有关职能部门自行组织假冒伪劣商品辨别展示、销毁和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工作。
(四)县消协组织成立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3·15”期间,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开展消费知识宣传,组织消费维权志愿者参与到各项消费维权活动中来。
(五)新闻单位运用广播、电视、网络等传媒手段,宣传报道“3·15”活动及新《消法》和相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维权常识,并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予以揭露曝光。
三、活动组织
为保证纪念宣传活动的效果,县政府决定成立2018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级干部祁磊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县工商局局长韩先革、县质监局局长梁炜、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郝天立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县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发改委、住建局、商务局、商业局、司法局、食药监局、卫计委、农牧局(林业局)、烟草局、房管中心、文化广电旅游局、城管中心、邮政局、供电公司、消费者协会、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中国人寿新乡县分公司、中国人财新乡县分公司、中国石化新乡县分公司、县医院、县医药公司、新华书店、新阳光超市、方正超市、万德隆超市、金泰来商场、京华度假村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消费者协会。
办 公 室 主 任:陈荣杰 县工商局副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贝向敏 县工商局消保股股长
王中生 县质监局法制股股长
张一鸣 县食药监局法制股股长
四、活动要求
(一)为保证宣传活动的效果,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尽早制定宣传活动计划,精心安排。为展示县政府行政执法机关精神风貌,配装工作制服的职能部门要统一穿制式服装宣传,在开展活动中要将维权和服务作为重点突出抓好落实。
(二)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现场宣传活动,要认真准备“3·15”活动当天所需宣传材料,设置宣传咨询服务台,接受消费者现场咨询服务。可以采取现场宣传咨询、受理投诉服务、印发宣传材料、组织召开座谈会、举办专题讲座和研讨会、文艺宣传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向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以及社会各界进行宣传教育。
(三)加强“3·15”期间消费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值班工作,做到及时接听,及时受理,及时处理。另外,还要加强与信访、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投诉突发事件、群体性投诉事件的应急处理,对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事件,要及时有效处置。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是经营服务企业宣传消费知识、展示企业形象和服务消费者的最好时机,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3·15”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协作,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3056964 3053078
联系人:贝向敏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