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18〕30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新乡市全民参保登记会议精神,为了让全县城乡居民享受到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按上级部门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补缴工作延长至2018年5月8日下午五时结束。
一、工作要求
1.加大宣传力度,确保补缴工作成效。为确保未缴费人员应知尽知,各乡(镇)在4月28日之前要召开村级负责人会议,将补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事宜,由村委通过广播、公示栏、微信、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达到未能缴上费用的人员,确保人人皆知 。望各乡(镇)高度重视未参保人员补缴费用工作,确保征缴扫尾工作顺利完成。
2.补缴人员缴费时需提供合作医疗证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新参加人员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一并与参保费用(180元/人)交到县地税大厅(地税大厅地址:新乡县信用社营业厅二楼,电话:5589995)。
二、职责分工
1.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补缴工作的宣传,重点做好本辖区内未参保困难群众的宣传工作,确保困难群众人人参保。
2.地税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用征缴工作,将征缴进度进行统计,并将征缴进度上报至县政府督查室。征缴结束后将征缴资金及时划归基金专户。
3.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并确保困难群众100%参保。
4.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将参保人员信息录入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并发放新参保人员的合作医疗证。
5.人社局医保中心负责核对录入信息和缴费资金的数据一致性和准确性,确保全县参保居民及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
6.财政局负责对地税部门征缴的资金及时核准,并做好政府配套资金安排。
三、责任追究
1. 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扫尾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征缴进度,确保征缴扫尾工作顺利完成。
2.责任单位在征缴扫尾工作中,出现工作不力、进度缓慢,影响我县2018年度参保进度的,县政府将启动问责机制,对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