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2018〕89号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乡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乡市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388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2018〕36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方式
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工作顺利开展,县、乡两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
(一)在农村居住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小学生跟随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二)民政部门负责提供低保、特困、困境儿童人员信息,扶贫部门负责提供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信息。
(三)个人缴费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20元/人·年。
二、参保工作安排
(一)11月份为参保缴费阶段。
11月1日开始,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科学安排。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共同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的采集和费用的征收工作,确保参保缴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12月份为巩固成果阶段。
12月份,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办法,进一步提高参保覆盖率,确保城乡居民应保尽保。缴费截止日期为2018年12月10日。
三、参保具体规定
(一)城乡居民参保征缴主体
为保障城乡居民参保工作顺利开展,采取乡镇牵头组织,并汇总信息上报,村委会代收代缴、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征收方式。
1. 各乡镇明确一名副职主管此项工作,并明确一名乡镇征缴联络员专职负责城乡医保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汇总上报。
2. 各行政村从“两委”指派一名或多名政治素质高、懂政策、有责任心的干部担任社保征收经办员,负责做好本村居民的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及参保人员信息采集登记、上报等工作。
3. 县税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医保经办员征收费款清查核对、征收入库;并将整理的最终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明细表反馈到县人社部门。
(二)其他规定及注意事项
1.
已经参加城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参加县域外地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不得在我县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若重复参保,不享受医保政策。(重复参保名单下发各乡镇,在参保缴费期间,由村级征收经办员负责告知本人不得重复参保并签字确认。)
2.
以税务部门开具的交费票据或电子凭证(适用于手机APP缴费)作为确认参保缴费的凭证,参保人应妥善保存。原新农合、城镇医疗本2019年不再使用,统一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卡。在医保卡信息采集和制作期间,参保居民可使用身份证或户口本进行转诊、住院备案。
四、职责分工
(一)建立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度周报制度,定期进行通报,确保各乡镇和相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及时将参保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到税务机关,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各级财政资金配套工作。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二)根据人社部门推送的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城乡居民医保的征收工作,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发到各乡镇,由各乡镇依据此信息进行收费。税务部门将征缴进度上报到政府办同时抄送人社部门。筹资结束后将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明细表(电子版)反馈给人社部门进行信息入网。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三)各乡镇卫生院根据人社部门反馈的城乡居民最终参保缴费明细表,新增人员明细表,减少人员明细表电子版核对本乡镇城乡居民参保信息。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
(四)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并落实好各级财政资金的配套工作。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五)提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和困境儿童的人员信息,落实对个人缴费政策补贴资金。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六)做好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身份认定,提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员信息。
责任单位:县扶贫办
五、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流程
(一)村委会在参保征收期间组织本村(社区)参保缴费及参保人员信息采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汇总本村(社区)信息,应与所开具票据上显示的缴费人员信息一致。参保缴费需携带手续:户口本或身份证等。(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明细表样式统一下发,填报时一律不得变更表格样式,注意同一列内容要一致,避免存在信息错列的情况出现)
(二)村委会为参保居民据实开具收据并收取费用。村委会开具收据时应注明缴费人数及每一名缴费人员姓名,开具的票据不得显示“×××等几人”缴费字样。如因未注明缴费人员姓名等信息产生纠纷,由村委会负责,集中缴费截止后,要及时将已开具收据的存根联和未使用的收据全部交回税务部门。
(三)村委会将参保信息上报本乡镇专职负责城乡医保征缴的人员进行信息汇总,各乡镇汇总完毕上报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核准报送信息并开具征收通知单。
(四)乡镇依据征收通知单到税务部门缴费,并同时将最终的城乡居民缴费明细表,新增人员明细表,减少人员明细表电子版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到税务部门。
(五)税务部门根据征收金额及医保核准信息开具统一缴款书。费款征缴入库后,将全县城乡居民缴费明细表传送给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凭税务部门提交的缴费票据及汇总的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明细表进行信息入网。若信息入网时匹配失败或出现问题,由税务部门统一反馈至各乡镇征缴联络员核实,更正后,重新将信息报送税务部门,再由税务部门提交反馈给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成立新乡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县人社局、税务局、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委、扶贫办等单位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成员单位及各乡镇、村分别明确一名联络员负责2018年征缴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按照各自分工,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二)宣传发动,精心组织。
各乡镇、村要精心组织,责任到人,充分利用宣传车、标语、版报、广播、电视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政策,要让城乡居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每村张贴10—20条宣传标语,悬挂3—5条宣传横幅,定期在村广播上宣传居民医保政策。
(三)强化监督,严肃问责。
各相关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强化监督考核,定期进行通报,确保政策规定执行到位,落实到位。要多渠道广开监督之门,主动公开征缴信息,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应付了事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费、滞留挪用社保费款等,一律严肃问责,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给予严厉惩处,决不姑息。
抄送:县委,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县政协。
新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国农科院新乡试验基地管委会。
县法院,县检察院。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