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新乡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5-06-26 浏览量:21

  新办〔2024〕9号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中共新乡县委办公室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19日

  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新办文〔2024〕14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央、省委、市委的对卫生健康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新乡县疾病预防控制局牌子。

  第三条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等,是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职能转变。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全县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注重工作中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注重提 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持续深化“一网通办”前提下“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进一步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第五条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国民健康、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政策、规划。组织拟定全县卫生健康、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监督实施卫生健康技术标准和规范。统筹规划全县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县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二)协调推进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及省市县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 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组织落实健康老龄化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组织落实上级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 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承担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工作,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监督实施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监督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落实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县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负责中医管理工作,拟订全县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十二)指导县计划生育协会办公室的业务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 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完善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 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全县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省、市、县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本县人口发展战略,拟订 本县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 与县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健委负责组织落实健康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推进老年医疗、老年护理、安宁疗护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老年健康促进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拟订全县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求助工作。

3. 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2)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对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 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并对其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依法查处并及时通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和抽样检验,监督餐饮服务单位禁止使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通报不合格的餐饮具,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3)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4)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食品安全事故中受伤害人员做好应急医学救援和流行病学调查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调查结果。

4. 与县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5. 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规定及规划。

第六条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稳定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对外合作、党群、综合治理、文明建设等工作,承担卫生健康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承接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工作。

(二)人事股(离退休干部工作股)。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县卫生健康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财务股。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组织实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办法和标准;指导和监督中央、省、市、县级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

(四)规划发展与信息股(老龄健康股)。承担健康新乡县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规划,指导全县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实施与监督,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检查和效果评价等工作;承担全县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工作,县乡村三级卫生专网和医院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服务“互联网+医疗健康”“一网通办”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卫生健康信息统计工作;参与全县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组织落实健康老龄化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 推进老年医疗、老年护理、安宁疗护规范化建设,组织实施老年健康促进工作,组织落实上级医养结合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

(五)法制与行政事项服务股。拟定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规范;组织起草全县卫生健康政策建议,组织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和综合协调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工作;负责提供卫生健康行政审批项目的法律、政策、标准、办理程序的咨询和指导;负责县本级卫生健康许可项目和确定的其他职权中依申请项目的直接办理、结果公示、档案管理;负责现场查验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六)医政医管股(行风建设办公室)。组织实施全县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管理等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范、标准,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监督指导全县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协调、指导全县 120院前急救体系和院前急救网络建设;落实推进无偿献血工作; 负责艾滋病医疗救治管理工作;负责麻醉药品管理及一类精神病药品管理工作;负责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协调和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医疗保障;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全县卫生健康行业作风建设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拟订全县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国家政策并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体制改革与药政股。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药物政 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全县药物政策、基本药物药事服务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八)疾病防控与综合监督股。拟订并组织落实全县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和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指导全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人员培训工作,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拟订全县艾滋病防治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安全健康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工作。

(九)中医保健股。组织实施全县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 政策和相关标准,参与全县重大中医药项目的规划和组织实施; 负责中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技术准入、医疗质量、管理评价、考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中医机构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科医师培训制度和中医药继续教育相关制度;负责治未病、重大疾病中西医协同、康复、重点专科、区域医疗中心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传承发展。拟订全县保健工作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县直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

(十)基层卫生健康股。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并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基层卫生综合改革;组织落实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十 一)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组织协调全县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卫生应急管理、卫生应急知识、卫生应急处理技术等培训和演练。

(十二)妇幼健康股。贯彻落实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并组织实施国家、省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8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县疾病预防控制局专职局长1名,为副科级,兼任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股级领导职数13名。

第八条新乡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县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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