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新环表[2020]053号 关于《新乡市隆昌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编织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市隆昌塑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由新乡市译洋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环评工程师刘鑫堂(资格证书编号:2014035410352013411801000592)编制的《新乡市隆昌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编织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环评审批事项已在新乡县政府网站公示期满,根据《报告表》结论,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我局批准《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在新乡市新乡县新乡经济开发区青龙路中段心连心园区内利用现有厂房扩建年产1500万条编织袋项目。 二、你公司应主动向社会公众公开经批准的《报告表》及项目建设情况,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公司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确保各项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二)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防渗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禁止排入雨水管网和地表水体)排入新乡市贾屯污水处理厂处理,纳管水质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C级标准,同时满足新乡市贾屯污水处理厂收水标准。 2、废气:吹膜、拉丝、覆膜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UV光催化氧化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尾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非甲烷总烃10kg/h(15米高排气筒)排放标准,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排放浓度60mg/m3(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允许排放量0.3kg/t产品)排放标准要求;油墨调配、输送、印刷、烘干等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经集气罩、密闭负压抽风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浓缩-旋转式蓄热氧化装置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米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速率10kg/h(15米高排气筒),同时满足《关于全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要求的印刷工业排放口非甲烷总烃50mg/m3的限值要求。破碎工序设置在单独的操作间,产生的颗粒物集气罩收集后通过袋式除尘器处理,尾气经不低于15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3.5kg/h(15米高排气筒)、同时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其它涉气企业排放口颗粒物)10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物料密闭库存放,原料包装袋、桶在非取用状态时封口存放,油墨调配、转运在调配间操作,物料密闭转运,地面硬化、绿化,保持清洁干净,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关于全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厂界2.0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0.5mg/m3的排放限值要求。 3、噪声:高噪声设备采取厂房密闭隔音、减震基础、距离衰减等有效降噪措施,厂界噪声值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按照环评提出的措施妥善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废,固废临时贮存按《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进行控制。 四、污染物排放量:本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量COD0.0389吨/年、氨氮0.0019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4173吨/年、颗粒物0.0012吨/年,该项目重点污染物需双倍替代,项目所需替代量为:COD0.0778吨/年、氨氮0.0038吨/年从新乡县翟坡污水处理厂废水治理削减剩余量(COD15.94696吨/年、氨氮3.444292吨/年)中扣除,挥发性有机物0.8346吨/年从新乡市威远机械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治理削减剩余量1.53902中扣除,颗粒物0.0024从新乡市瑞科供热有限公司削减剩余量4.169698中扣除。 五、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用电量在线监控装置,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项目建成后,按照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管理类别规定,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七、本批复下达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新的标准,届时你公司应按新标准执行。
经办人: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31日 |
索引号
null-00-2021-00018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1年01月06日
成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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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新环表[2020]053号 关于《新乡市隆昌塑业有限公司年产1500万条编织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1-01-06 15:26 浏览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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