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内容
信件标题:
咨询实名举报新乡高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电机查处情况
来信人:
邱梽祥
来信日期:
2021年01月05日
信件编号:
20210105014420
信件类型:
咨询
信件内容:
2019年11月22日实名举报人邱梽祥通过挂号信(编号XA32613897135)书面举报新乡高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经强制认证的振动电机,2020年1月8日收到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过来的书面回复:新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C认证举报结果告知书(新乡县市监举告(2020)1号)举报人举报新乡高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型号(YZS-3-6)振动电机马达异步电动机未通过国家强制认证一案,贵局已受理。对被举报人的违法生产销售行为贵局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现已2021年1月5日,举报人还未收到贵局对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情况结案告知书,恳请贵局给举报人书面回复查处结案告知书。
办理情况
办理进度:
已办毕
答复内容:
回复单位:新乡县市场监管局
        我局收到来信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对新乡市高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并立案查处,并将立案以及受理情况书面告知举报人,经我局执法人员检查、调查发现,新乡市高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橡胶弹簧的企业,不生产电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也没有生产电机项目,在该公司内没有发现有举报人举报的型号电机,后调查该企业负责人得知,该企业在网上销售给你的电机是购买有3c认证厂家生产的,买回来后换上自己名称的标牌卖给你的,在我局立案调查前,新乡市高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将买电机的钱退给于你,参照《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标准(2017版)》第一章裁量标准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标准:第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根据该案违法违法行为、事实、依据,我局2020年4月2日对新乡市高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作出了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0年4月6日结案,对于该处理结果,我局执法人员已电话告知于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