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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2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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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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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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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新环罚决〔2020〕第345号 任尉铭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2-30 10:04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345号

  任尉铭:男,汉族,1979年8月11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东干道62号2号楼东1单元3楼西户

  2020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投资建设的机械加工点正在加工生产,工人正在给配件喷漆,现场有喷漆设备、喷漆半成品,配件上油漆未干,且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无组织排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15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348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初犯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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