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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2229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0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决〔2020〕第337号 新乡市正页助剂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2-30 10:04 浏览量:9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337号

  新乡市正页助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30112400U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聚集区大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宗亮

  2020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大门敞开,地面粉沫严重,存在无组织排放现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2月14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340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2020年8月28日,你单位因生产车间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地面内外及墙壁上有大量白色粉尘,存在密闭不严,粉尘收集不完全,无组织排放现象的问题,被县环保部门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新环罚决〔2020〕第204号。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当事人当年度再犯或者当事人当年度初犯但危害后果较重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伍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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