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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197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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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决〔2020〕第285号 河南诺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2-01 11:31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285号

  河南诺枫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45JXN17D

  住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七里营镇八柳树村青年路中段和顺模具有限公司西10米

  法定代表人:许景山

  2020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经备案登记,擅自建设机械加工项目并投入生产。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1月18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28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责令备案后建设项目已停止生产使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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