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272号
夏平财:男,汉族,1971年11月19日生
住址: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夏庄村232号
2020年10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新乡市树源纸业有限公司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投资760000元,于2020年3月擅自建设淋膜纸项目并投入生产,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该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269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整个生产工艺中只有淋膜机工序中会产生烟气,已积极安装了专用除尘设备光氧活性炭一体机进行烟气的消除,恳请减免处罚。我局对你单位提出的理由进行了核查,认为你单位所述情况属实,予以采纳。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你做为新乡市树源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环保意识不强,未能教育、督促企业工作人员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尚未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2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本应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发现问题后,你立即进行改正,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 1、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减轻情节,本机关对你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档次予以处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列入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含自动监控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处11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作出: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处捌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