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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1953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01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决〔2020〕第268号 新乡市龙腾食品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2-01 11:30 浏览量:8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268号

  新乡市龙腾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MA3X5E8N7A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工业聚集区

  法定代表人:袁坤

  2020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对生产车间北未经硬化的土坑存水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单位生产车间北土坑水质化学需氧量为3058 mg/L,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 50 mg/L)60.2倍;氨氮为84.4 mg/L,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氨氮排放标准 5 mg/L)15.9倍;总磷为9.71 mg/L,超过《省辖海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2标准限值(总磷排放标准 0.5 mg/L)18.4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0月28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26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0年11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0年11月20日举行公开听证,经审核,你单位所提申辩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豁免类项目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登记表类项目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表类项目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报告书类项目处6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本应对你单位处40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情况,你单位积极整改,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将所排废水抽回处理,减轻对环境的影响,结合《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本机关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在《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档次给予处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贰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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