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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关:
新乡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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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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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新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知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1-20 15:39 浏览量:13

  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新政文〔2017〕140号)精神,在我县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

  本通告所指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指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未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或者尾气排放不达标的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

  重点控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分为:一是装用在非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移动机械和工业运输设备,主要包括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推铺机、叉车、铲车、推车、吊车、非公路用卡车等)、农业机械(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工业钻探设备;二是装用在恒定转速下工作的柴油机的非道路柴油机械,主要包括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渔业机械和水泵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范围

  西至中央大道以西300米,北至人民胜利渠,东至一中东路,南至七里营规划南环路。

  三、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

  (一)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在用和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家第三阶段排放标准。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达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加强设备维护,确保稳定达到国Ⅲ及以上排放标准,并明确标识;对产生可视黑烟、明显不能达标排放的,应予以维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7〕110号)规定,施工工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住建、城管、农业、水利等施工审批监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将高排放施工机械设备清退出场,并由环保部门对业主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对拒不整改仍继续使用的,依法予以处罚。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机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进行严格管控,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车用柴油,禁止销售、使用普通柴油。

  四、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新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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