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0-0180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3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责改〔2020〕第27号 新乡众恒纸业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1-03 16:55 浏览量:7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0〕第27号

  新乡众恒纸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21843999F

  住所:新乡纸制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修仲

  2020年10月27日,我局监察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在在线房留样箱取样监测,经新乡县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在线留样箱10月24日14:00、16:00存水化学需氧量浓度分别为445 mg/L、447 mg/L,超过《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化学需氧量排放标准300 mg/L)0.48、0.49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生态环境局或者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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