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260号
新乡市红绿蓝颜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766210570M
住所:新乡县七里营镇李台村
法定代表人:韩来新
2020年9月29日,我局监察大队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在在线房留样箱取样监测,经新乡县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在线留样箱氨氮浓度为38.2 mg/L,超过《河南省化工行业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氨氮排放标准30 mg/L)0.27倍。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10月13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257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上5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应处2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现场调查,你单位在发生废水超标行为后外排阀门立即关闭,你单位采取措施,将堵截在厂区渠道内的超标废水全部回抽至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减轻对环境的影响。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修订)第八条 1、档次上的从轻、减轻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适用从轻或者减轻档次的处罚标准:...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符合减轻情节,本机关对你单位在《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档次的基础上降低档次予以处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浓度超标20%以下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处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