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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179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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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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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新环罚决〔2020〕第257号 张青明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1-03 16:55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257号

  张青明:男,汉族,1969年8月24日生

  住址:河南省辉县市百泉镇西王庄村

  2020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在承包的七里营镇刘店村原造纸五分厂院内露天堆放砂石物料,未采取覆盖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18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252号),告知你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你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未提出听证申请。在书面材料中称:1、积极配合落实整改,使用场内水管对砂石料喷淋洒水,确保物料不产生扬尘;2、使用运输车辆已将场内砂石料全部清理干净;3、现场洒水清扫厂区地面,做到清净无尘,恳请从轻处罚。我局对你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本机关对你作出:处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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