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null-00-2020-01670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失效时间: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1月03日
成文时间:
有效性:
有效

新环连罚决字〔2020〕第1号 新乡市三新墙材有限公司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1-03 16:55 浏览量: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新环连罚决字〔2020〕第1号

  新乡市三新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41665115W

  地址:新乡县七里营镇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新芳

  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2018年6月26日排放烟尘浓度连续24小时超标,超标范围为33mg/m3—48mg/m3,最高超标60%。我局于2018年7月3日作出《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决定书》(新环罚责改【2018】第6号),告知你单位我局将在30日内对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2018年7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排放的烟尘深度依然超标,超标范围为35.35mg/m3—41.56mg/m3。2019年5月28日,我局依法作出《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环罚决字【2019】第55号),对你单位2018年6月26日排放烟尘浓度连续24小时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叁拾万元罚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0年7月27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连罚先告字〔2020〕第1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新乡县环境保护局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连罚先告字〔2020〕第1号)和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依法对你单位自2018年7月4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期间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原处罚决定叁拾万元,计柒日,共计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邮政编码:453732联系人:赵辉联系电话:0373-5085015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10月13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