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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ll-00-2020-01474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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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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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性:
有效

新环罚责改〔2020〕第23号 李新元

新乡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xinxiangxian.gov.cn 时间:2020-10-27 10:44 浏览量:6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决定书

新环罚责改〔2020〕第23号

  李新元:男,汉族,1956年2月7日生

  住址:河南省获嘉县太山乡胡郑庄村幸福街076号

  2020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于2020年6月在新乡县小冀镇原电器厂院内建设化工项目并投入生产,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自埋设在地下的塑料波纹管流入河道。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乡市环境保护局或者新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赵辉电 话:0373-5085015

  地 址:河南省新乡县金融大道商务中心3号楼北楼三楼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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