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决〔2020〕第224号
新乡县昌隆护栏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353444555A
住所:新乡县合河乡合河村南地
法定代表人:李新峰
2020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边角料约有5立方露天堆放在厂区西南角,地面已硬化,无围堰,无遮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0年9月15日以《新乡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新环罚先告字[2020]第222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向我局提交了书面陈述材料。在书面材料中称:1、废边角料主要是废铁管头、废铝之类,地面已硬化,不存在扬散和渗漏问题;2、废边角料没有5立方那么多,大概100多公斤左右;3、由于疫情等原因,基本没有生产,难以承担罚款,且当天就环境问题已及时整改到位。我局对你单位的理由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位所提理由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处理。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七)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项(1)按照实际贮存量10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处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法规信访科开出《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缴款通知书》,然后将罚款缴到新乡县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财政账户(收款银行:新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户名:新乡县财政局、账号:00000090807962515012-000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票据,并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法规信访科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乡县人民政府或者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新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新乡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乡县环境保护局
2020年9月27日